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海区对外来投资项目
                                                   引荐者实行奖励的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定海区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定海区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开拓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凡直接引荐区外投资者来定海进行投资的境内外机构、单位或个人。
(二)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投资项目是指定海区外的投资者来定海投资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
(三)本办法所称的区外投资者是指投资者的户籍在定海区以外且在定海区内无实业的,或户籍在定海区内,区内无实业且在区外开办实业三年以上仍在经营的。

二、奖励范围
(一)区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方式来定海投资的产业及项目(具体鼓励投资的产业及项目见附件1)。
(二)区外投资者投资未列入鼓励投资的产业及项目,若需奖励,由招商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予以奖励。
(三)下列事项不列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⒈各部门、单位向上级争取的项目拨款、项目补贴或其他赞助收入、捐赠收入。其奖励办法按《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向上争取资金工作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定政函〔2002〕23号)规定执行。
⒉向区外、国外借入的各类贷款。
⒊没有区外资金投入,纯由土地置换产生的增值。
⒋单位或个人未直接参与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只是按照管理职能履行或办理引进项目相关审批、审核手续的。
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项目超过三年未开业的。

三、奖励标准
(一)凡引进外来投资项目(除海运业和建筑业外),经验资后,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引荐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境外资金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奖励金为人民币)。投资者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报有关部门审定,另行奖励。个人所得奖金由兑现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凡引进投资大、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对定海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政府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单位或个人给予重奖。
(三)凡引进海运和建筑企业注册资本在500-1000万元的(含本数),奖励人民币0.5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3000万元的(含3000万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注册资本在3000-5000万元的(含5000万元),奖励人民币4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奖励程序
(一)奖励金在外来投资项目开业后兑现。
(二)凡申请奖励的引荐单位或个人需到区招商局申报,并提供介绍引进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引荐单位或个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派人须持有法律效力的委托证件),填写引荐单位或个人审定表(见附件2),并经被引荐单位确认。
(三)区招商局会同财政部门对引荐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五、奖金来源
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的奖金,由区财政和企业税收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或实体单位各负担50%。
六、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区政府出台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海区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定政发〔2003〕16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鼓励外来投资者来定海投资的产业及项目
   2、定海区外商引荐者审定表